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的声明 内容与顾久传的文章基本一致& \4 s* [- K, j/ g: P# O'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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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浙净协
0 A4 Q' a( a, v12月12日新华网发表记者王清颍、徐庆松的文章《净水器行业调查:40%不合格》,对国内净水器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国内净水器主要制造和品牌聚集地的浙江省,首当其冲成为调查重点。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作为浙江省内净水器生产、销售企业和单位的群众团体,在充分认同国家质检总局抽查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就王、徐两位记者在该文中立论的几个观点提出我们的看法,供业内专家和广大消费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据了解,目前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 事实又是如何呢?近年来,我国已制订的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 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 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通用要求》 QB/T 4100-2010《饮水机专用净水器》 QB/T 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 QB/T 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 QB/T4692-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维修维护服务规范》 QB/T4693-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连续式净水机安装规范》 QB/T4694-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龙头式净水器》 QB/T4695-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前置过滤器》 QB/T4697-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纳滤净水机专用加压泵》 QB/T469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软水机》 如果加上以前制订的几十个各类净水器标准(包括轻工、建设、环保和相关协会标准)以及卫生部有关水质处理器的多个规范,已构建成一个相当完整的标准体系,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 在这些标准中,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以及之前发布的GB/T19249—2003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等都是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其中有二个还是通用标准,绝对不是记者在文章中所说的“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 我国现在正在实施的净水器标准不管是从标准质量体系建设还是标准质量要求都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居世界领先水平。另外,顺便提一句,企业标准就技术指标而言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很多知名企业都在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这是应该鼓励的方向,怎么成了罪过了? 2、“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 这是标准中哪一条哪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项国家标准,并不是卫生部行业标准。“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根本不在其中。事实是:这个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有四项,其中,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三项为“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为“限值100”。并没有“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之说。 事实上对于菌落总数指标我国已经高于发达国家的要求,国标《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2008已经取消了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这一项。另外世卫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对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主要关注的也是“大肠杆菌”或“耐热大肠菌”不得检出;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新指令中微生物主要用“埃希氏大肠杆菌”、“肠道球菌”2项取代80/778/EC中的“总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等5项指标;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微生物主要体现对致病菌的监控;以上国家和地区都对饮用水的“菌落总数”指标没有作要求。 众所周知,微生物中有的对人体有益,如乳酸菌、双岐杆菌;有的对人体有害,如伤寒菌、霍乱菌等致病菌;绝大多数微生物对人体是既无益又无害的,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个“微生物”列入不得检出物,这是个基本常识。 3、“值得注意的是,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同时就出水水质而言,卫生部执行的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言之,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 记者根本不熟悉申领卫生许可批件(不是“卫生许可证”)的流程,不知道有关卫生部规范。就净水器出水水质而言,并非根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是另有一套规范。 对反渗透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对超滤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出水水质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除反渗透和超滤净水机外的其他净水器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而绝非二位记者所说的是卫生部执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此外,卫生许可批件也并非“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因为卫生部门并非只检测净水器出水水质,而是要做卫生安全试验(浸泡试验)、总体性能试验(含加标试验),这样,就可以保证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 我国卫生部门对净水器卫生安全的检测及评审要求,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的,包括与国外先进标准如NSF标准和认证接轨,“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这个并不符合事实。 4、“同时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与送检产品一致。” 卫生部就净水器申领卫生许可批件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规范,产品资料申报后,卫生部门要到生产厂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通过后再在现场封样,封样样机送检才有效,这一点也是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以上四点是我协会关于王、徐二位记者在文章中一些谬误的探讨,供大家参考,相信业内相关人士和消费者会认真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净水器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确实有部分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但我们认为:我国净水器行业的主流是好的,净水器产品的质量大多数是好的,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一下业内同行和媒体朋友们,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督促相关企业把产品做好,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健康饮水,通过良性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少数几个企业的几项指标不良完全可以通过行业和企业的内部整顿得到改善。如果恶意炒作,大量转载传播,一旦产生蝴蝶效应,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会对所有的净水器都产生质疑,甚至不信任,不购买,损害的是整个行业。 我们坚决拥护质检总局部署开展全国净水器执法打假“质检利剑”集中行动,认同“净水器生产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 产品设计、制造标准达到或者高于QB/T 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 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GB/T 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水处理装置》的要求。 二、 反渗透净水机明示铅、铬(六价)、镉、砷、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的净化效率;超滤净水机明示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耗氧量、浑浊度和微生物的净化效率。 三、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以上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各执法部门及社会监督。 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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