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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ZT]40%净水器不合格,快看看你家的合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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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话题源于近期在全国开展的净水器抽检,当然业内人员部分观点与新闻会有所不同。我们统一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 _, p9 v$ D! ^" l
总体来说,监管对行业有很明显的促进作用,是正面的。不过多数监管主要是针对有水批或已经备案的企业,这样反而让那些黑品牌逃过惩罚,自然有不尽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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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 r# [, H. h% c9 ]新华社发文:(水落“实”出)40%净水器不合格,快看看咱家的合格吗?——净水器行业乱象调查http://tech.hexun.com/2014-12-12/171364841.html4 H4 Z9 o+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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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4-12-12/88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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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重金属溶出检测超标40%净水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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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bd.com.cn 2014-12-12 15:3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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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i+ S) _+ d1 e; U" B+ {. l核心提示: 新华社记者历时数月,深入全国多地,与国家质检总局一同对市面上销售的这些净水器进行了联合调查。真相,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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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德阳市同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浙江慈溪生产“沁莱”牌净水器的车间内,工人制作、组装净水器部件和整机。(7月24日摄)

新华社记者孟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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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布:

北京12月12日专电(记者王清颖 徐庆松)近年来水质污染的新闻频发,饮用水安全已成为公众最敏感的话题之一。也由此,市场上一种新的家用电器——净水器受到大众的青睐。

在北京的众多电器大卖场,售卖净水器的柜台都会占据比较显眼的位置,少则七八个品牌,多则十几个品牌,价格从一千多元到上万元不等。有的品牌宣称是进口技术,有的宣称是专利产品,纳米膜、纯晶技术、能量活水机,各种专业术语让人眼花缭乱。

那么,净水器真的有那么神奇吗?新华社记者历时数月,深入全国多地,与国家质检总局一同对市面上销售的这些净水器进行了联合调查。真相,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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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企业实为家庭小作坊,生产条件堪忧

浙江省宁波市,是我国净水器的主要生产地之一,其下辖的慈溪、余姚两地分布着数百家净水器生产企业,产量约占全国的60%。

在宁波万爱电器有限公司,记者看到销售店外写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店内还挂满了各种锦旗和“卫生先进单位”的牌匾。查询相关介绍发现,万爱电器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其生产的“万爱”牌净水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指定的专用饮水产品”,“产品获得欧共体CE、GS认证”。但该公司销售人员对是否获得了这样的指定和认证,却解释不清。

随后,记者和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任何个人消毒,便进入了生产车间。整个车间只有几百平方米,生产线上的工人没有穿工作服,坦胸露背。由于天气炎热,工人一边装配零部件,一边不停地擦拭汗水。工人发现我们后,才慌忙寻找工作服。而各零部件散乱地扔在生产线旁,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当记者随手拿来一个滤芯,询问内部是何填充物时,该公司经理对此一无所知,而企业自称的那些认证和指定产品,该公司经理对此也不置可否。记者发现,该厂的出厂检测设备相当简陋,所谓的微生物检测室里,只有一张桌子,上面摆放的显微镜落满了灰尘。

正当工人按执法人员的要求,打包成品送检时,一名工人从其他房间抱来新的滤芯,企图偷梁换柱,被记者当场发现。

当日,记者又来到另一家名为慈溪爱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艾尚”净水器生产车间。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中国净水十大品牌”字样,和厂区效果图。但该厂的实际生产环境与其效果图有天壤之别,厂房实为两层砖房,生产条件极差。

在另一个半露天的小平房内,一包包编织袋包装的活性炭堆在角落里,在夏季多雨的南方,雨水随时可以浸透本来需要干燥密封存储的活性炭原料。在这个小屋的里间,一名女工双手沾满污渍,正在徒手将已称重完毕的碳颗粒装入滤芯,过滤所用的PP棉也随意丢放。但滤芯的包装上却以英文将其描述为“清洁,干净,耐用”。据了解,该公司还在为“家家乐”等知名品牌做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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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与慈溪市质量监督部门对净水器生产厂商进行产品抽样。(7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孟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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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40%不合格,涉及世保康、净怡、美之净等大品牌

外表光鲜华丽的净水器,竟然是从这样肮脏不堪的小作坊里生产出来的,让人震惊不已。但光有现象,显然不足以支撑这背后真正的真相。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这些“手工打造”的净水器是否能达到净水的效果,记者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一起,在宁波、深圳、南京等地联合抽取了33家企业的33种型号净水器。

在抽取样品时,记者和执法人员一起选择了市场占有率大、百姓普遍选用的反渗透技术净水器,俗称RO净水器,送由国家家电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分为整机安全卫生和出水水质检测两部分,其中整机安全卫生包括微生物、肉眼可见物、有机物溶出、重金属溶出4个指标。

首先是微生物,即大肠杆菌类检测,很多样品不符合这类卫生标准。

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但据国家家电研究院的研究人员介绍,各省卫计委对净水器发放许可证时,需要进行样机检测,但该检测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与日常生活环境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只要脱离封闭环境,很多产品微生物基本不达标。

——肉眼可见物检测,结果样品出现黑色粉末状沉淀,水质浑浊。

该项检测是将整机在水中浸泡24小时,看相关材料和配件在水中是否会出现沉淀物。记者在实验室看到,除一些小品牌外,包括“美之净”在内的国内大品牌均不合格。

——有机物溶出检测。该项检测也需要将整机在水中浸泡24小时,主要检测相关材料和配件在水中溶出的有机物指标,一般情况下均有溶出,关键看是否属于标准范畴。但本次检测中,有40%的样品有机物溶出超标。

——重金属溶出检测。该项检测与前两项一致,通过浸泡实验发现,有超过20%的样品溶出物超标。其中“净怡”明显砷超标。

——出水水质,部分品牌与自来水水质一致。通过实验发现,号称德国独资的“世保康”等品牌的出水水质与自来水水质一样,并无其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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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检测样本。(9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孟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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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卖狗肉”,为何能堂而皇之走进百姓生活

三十多个产品四成不合格,这个结果让人有足够理由对净水器这种被誉为中国家庭提高饮用水质量的“神器”,望而却步。

那么,这些有天生缺陷的净水器为何能够混进市场,又是以何手段忽悠消费者的呢?

据了解,目前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就准入而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即厂家先将样机交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后,再向各省的卫计委申请卫生许可证批文,取得批文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但值得注意的是,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同时,就出水水质而言,卫生部执行的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言之,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同时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与送检样品一致。有的厂家送检样品合格,实际生产销售的机器却大跌水准。

同时,一些不良商家采用各种手段蒙骗消费者。记者在广东实地采访还了解到,一家名为广东艾沃的科技公司,一直宣称自己“产品线完整度位列行业前三”。但抽检显示,该企业生产的“艾沃”牌净水器在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是RO机,并画有相关结构图,但整机却实为低一级的超滤机。记者发现,在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有一行小字“以实际产品为准”,执法人员表示,这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另一家位于南京的“世保康”水务有限公司,宣称自己是净水器行业中以“德国独资”“德国专利”为营销亮点的品牌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但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净水器的核心部件均由自己组装,并未涉及任何进口。

据了解,“世保康”一直对外宣称自己的产品可以去除99.9%的微生物。对铅、砷等无机物的去除率为同类产品的5倍。但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微生物是不得检出的,而无机物中铅和砷的去除率分别要求在83%和90%,世保康宣传的“5倍”相当于能去除83%×5的含铅量,和90%×5的含砷量,但生活用水中是不可能含有如此高的剧毒物质的,因此没有意义。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记者询问该企业明确标注在各类广告上的“源自1962年”是何意思时,企业负责人说:“这不代表世保康在德国1962年就有,而是我们的投资人沈大中在1962年就有做净水器的想法。”

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在包装箱上注明“CCTV广告合作伙伴”以及MA等字样,但MA实为“煤矿安全标志”,与净水器没有任何关系。宁波索尔斯有限公司不仅在外包装上出现上述标识,还标明了连公司负责人和质检执法人员都不认识的“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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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实验室里不合格产品样本与纯水(右一桶)的对比。(9月15日摄)新华社记者孟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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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业自律,就只有行业自毁

一个看似生产“净化产品”,却实则在种种超标和不合格的环境标准下,生产着非净化产品的惊人现实。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信息处处长范春光表示:“净水器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目前生产企业大概不超过一千家。这次查出的问题是刚刚暴露出来的。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选用的制作原料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比如如果选用好的活性炭,它本身是干净的,那么水质不会含有有害物质,如果选用差的,水质就很难保证。二是净水器目前没有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入市门槛很低,整个管理依靠企业自身管理体系,因此直接影响生产过程的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净水器进行行业自律承诺,“目前制定了四条承诺,核心内容有两条,一是制定了一个高水平的企业生产标准,二是让企业自愿接受执法和社会监督。目的就是让政府把产品的信息告知社会,把企业的命运交给市场,让能加入承诺的企业去淘汰不能加入的企业,最终净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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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顾久传 :净水器行业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

随后在2014-12-13,顾久传在专业平台上发布了讨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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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行业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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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净水器行业迅猛发展,主流是好的,大多数产品是好的,是可以放心使用的。当然,大浪淘沙,假冒伪劣产品肯定也存在,产品不合格的情况肯定也存在。如何正确看待净水器行业?

我国净水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我国净水器行业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我国生产的净水器产品质量大多数是好的并在不断提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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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却有个别人不怀好意,不顾事实,颠倒黑白,信口开河,泡制谎言。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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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了解,目前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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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标准就技术指标而言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且经过当地政府技监标准部门备案,也是企业及其产品必须执行的内部法规。执行企业标准,何罪之有?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难道不是很应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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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说,“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事实如何呢?

近年来,我国已制订的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

QB/T 4100-2010    饮水机专用净水器(轻工行业标准)

QB/T 414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轻工行业标准)

QB/T 4144-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轻工行业标准)

GB/T30306-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

GB/T30307-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

QB/T4692-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维修维护服务规范》

QB/T4693-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连续式净水机安装规范》

QB/T4694-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龙头式净水器》  

QB/T4695-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前置过滤器》

QB/T4697-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纳滤净水机专用加压泵》

QB/T469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软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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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加上以前制订的几十个各类净水器标准(包括轻工、建设、环保、和相关协会标准)以及卫生部有关水质处理器的多个规范,可以说,已构建成一个相当完整的标准体系,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2013年、2014年,我们也在不断制订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已经制订完毕并已通过专家评审,正上报待批;有的正在制订过程中。

在这些标准中,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以及以前发布的GB/T19249—2003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等都是正规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其中有二个还是净水器的通用标准,而绝对不是记者在文章中所说的“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

2、“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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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项国家标准,并不是卫生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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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请问记者,这是标准中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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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这个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有四项,其中,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三项为“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为“限值100”。并没有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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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微生物中有的对人体有益,如乳酸菌、双岐杆菌,这只是极少数;有的对人体有害,如伤寒菌、霍乱菌等致病菌,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微生物对人体是既无益又无害的,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个“微生物”列入不得检出物。这是个最基本的常识。是记者大人不懂得这个基本常识呢?还是有意把水搅浑,以便混水摸魚呢?

3、“值得注意的是,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同时就出水水质而言,卫生部执行的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言之,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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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位记者又在信口开河了,他们根本不熟悉申领卫生许可批件(请注意,不是记者所说的“卫生许可证”)的流程,不知道有关卫生部规范,却闭着眼睛说瞎话,还要跳出来欺骗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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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业内人士都知道,卫生部就净水器出水水质而言,并非根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是另有一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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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渗透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对纳滤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出水水质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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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反渗透和纳滤净水机外的其他净水器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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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绝非二位记者所说的是卫生部执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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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卫生许可批件也并非“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因为卫生部门并非只检测净水器出水水质,而是要做卫生安全试验(浸泡试验)、总体性能试验(含加标试验),这样,就可以保证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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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部门对净水器卫生安全的检测及评审要求,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的,基本上与国外先进标准如NSF标准和认证接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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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位记者大人不懂技术,硬要不懂装懂,冒充内行,结果洋相百出。

4、“同时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与送检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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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都知道,卫生部就净水器申领卫生批件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规范,产品资料申报后,卫生部门要到生产厂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生产条件五因素,是否符合卫生部要求,如合格后,再在现场(工厂生产线或仓库)封样,厂家要把貼上封条的样机送检,才有效;如送的样机不是卫生部门封样的,只能是厂家自已调查了解产品质量用,并不能作为正规送检,不能用来申领卫生批件。所以只有卫生部门封样检验的检测数据才有效。

总而言之,看了记者王清颖、徐庆松二位记者(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新媒体专电)《净水器行业调查:40%不合格》,深感这是一篇记者胡编乱造、信口开河,严重败坏了新华社和新闻媒体的声誉,败坏了政府卫生部门和质监标准部门的声誉,败坏了净水器行业的声誉的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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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忍孰不可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顾久传:【02】再论“净水器行业调查”,40%不合格?

2014-12-15 顾久传通过专业平台再次发声,但业内关于此次抽检的进展并没有太多公开讨论。多数品牌采取明哲保身的方式避免讨论。+ }! `7 X7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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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是,这次执法检查和记者跟踪,基本上仍然局限于那些相对比较正规的、有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而对于那些“三无”企业,基本没有触动。行业内部都知道,执法部门和我们可爱的记者应该更清楚,中国净水行业有三千多家净水器生产企业,仅近千家是有卫生许可批件的(这些企业相对比较规范),大部分是不领卫生批件的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它们的产品质量最差,对消费者的危害最大,但对这些“钉子户”,很少有人去触碰。执法部门不去检查,新闻媒体不去曝光。是找不到它们吗?非也!只要去全国各地的净水器展会(特别是几个大型净水器展会)上转一圈,那些净水器展商(以及在展会上游荡,发小广告的),还有那些在网上招搖撞骗的,大部分是没有卫生批件的,是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执法部门和记者大人在这些场合很容易发现他们,锁定他们,并跟踪追击,但可能是认为它们个头太小,甚至油水不大,所以忽视了它们,或者根本不想去触碰它们。因此,如何防止选择性执法和曝光,对行业内和消费者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破解,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据笔者所知,在江苏省,江苏沁尔康和南京世保康在江苏省净水行业内是著名的品牌企业,都经过卫生部和江苏省卫生部门多次反复现场检查和审核,持有卫生许可批件,合法生产,虽然肯定会有不尽人意之处,肯定会有各种漏洞和需要改进之处,但应该说相对都还是比较规范的企业。但曝光的恰恰是它们,而不是那些不领批件、非法生产的“三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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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和记者采访期间,世保康恰逢搬家(据说,该厂工作人员当时就向记者反复说明了此情况,现在已搬到新厂房,建议记者再去采访一下),所以比较混乱,但这只是一时的特殊情况(当然也是不应该的),并不能说明该企业全部和一贯情况。亲爱的记者朋友,如果把搬家时期的特殊阶段特殊情况大势炒作,是否恰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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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保康是一家货真价实的外资独资企业,这个只要看它的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资料,而不是看这个企业是由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管理。事实上有很多外资企业的总经理都是中国人(这有什么不好?),而那些雇佣一张洋面孔来抛头露面、装点门面的未必是真正的外资企业。不知道记者在评判一个企业是否为外资企业,究竟是看营业执照还是看总经理的面孔?在净水行业,真正的“假洋鬼子”不少,在资料中、在广告内、在展会上,到处可以遇到,什么美国企业、德国企业……,其实半点毛都不沾边,但可爱的记者似乎对此并不感兴趣,不去跟踪,不去曝光,反而和一个真正的外资独资企业较起劲来。而且,是不是外资企业,和产品质量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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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进入净水器生产车间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才能进入,但在视频中,我们却看到,记者大人和执法人员明知故犯,工作服不穿,工作鞋不换,如同钦差大人一样,大搖大摆地进入净水器生产车间,如入无人之境。企业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出于无奈,不好强制请他们必须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才能入内,然而记者大人反而猪八戒倒打一耙,曝光说工人不穿工作服。工人不穿工作服肯定不对,工厂的规章制度贴在墙上,对他们要批评,要处理,要扣奖金。但是记者大人,你既然懂得进入净水器生产车间必须穿工作服(卫生部门也是政府部门,在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有明确规定,“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你们为什么不执行政府文件规定?你们进车间为什么不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你们的双手洗净了吗?你们明知故犯,知法犯法?难道你们是特殊人物,可以不执行政府部门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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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检查出的不合格项,要分析具体原因。因为从公布的情况来看,对多数企业来说,不合格项大多数是浑浊度、耗氧量和肉眼可见物,很可能是后置活性炭滤芯中的炭粉跑出来了。这个要从二方面找原因,一方面,生产厂要注意,采用优质颗粒炭,在生产中设法(如筛、吹等)把炭粉除去;另一方面,检测单位也要注意检测及预处理方法,在开启净水器后(或卫生安全试验浸泡前)要按规定进行清洗。净水器刚出水时有炭粉流出是正常的,产品说明书上一般都有清洗的规定。因为质检部门上净水器检测项目时间不长,操作人员技术未必很熟练(卫生部门从98年搞到现在已有十多年了,质检部门今年才刚搞),作为一个搞水质分析几十年的老分析人员(我测的从自来水到超纯水,比这个要求高多了),深知其中可能出现的操作欠当或检测误差。一般一个实验室测试结果不合格,同一水样可以到另一个实验室(如中疾控实验室)再做,进行验证,如果二个实验室都测出相同或相似的检测数据,才能得出肯定的结果。如果测出的数据有显著差异,就要查找检测方法及操作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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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行业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对一些不规范之处,需要大家认真对待,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那些合法生产的正规企业,应善意提出批评,帮助他们整改、提高,不要一棍子打死,更不能添油加醋、幸灾乐祸。对那些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数量比正规企业多得多,但执法部门和记者都不敢去碰),更要敢于去查处和曝光,而不是只查有证的正规企业。这样行业才能发展,人民才能喝到更安全、更健康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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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的声明 RE: [ZT]40%净水器不合格,快看看你家的合格吗?

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的声明 内容与顾久传的文章基本一致& \4 s* [- K, j/ g: P# O'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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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浙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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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新华网发表记者王清颍、徐庆松的文章《净水器行业调查:40%不合格》,对国内净水器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国内净水器主要制造和品牌聚集地的浙江省,首当其冲成为调查重点。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作为浙江省内净水器生产、销售企业和单位的群众团体,在充分认同国家质检总局抽查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就王、徐两位记者在该文中立论的几个观点提出我们的看法,供业内专家和广大消费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据了解,目前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

事实又是如何呢?近年来,我国已制订的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

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

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通用要求》

QB/T 4100-2010《饮水机专用净水器》

QB/T 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

QB/T 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

QB/T4692-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维修维护服务规范》

QB/T4693-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连续式净水机安装规范》

QB/T4694-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龙头式净水器》

QB/T4695-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前置过滤器》

QB/T4697-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纳滤净水机专用加压泵》

QB/T469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软水机》

如果加上以前制订的几十个各类净水器标准(包括轻工、建设、环保和相关协会标准)以及卫生部有关水质处理器的多个规范,已构建成一个相当完整的标准体系,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

在这些标准中,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通用要求》(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8月1日实施),以及之前发布的GB/T19249—2003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等都是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其中有二个还是通用标准,绝对不是记者在文章中所说的“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

我国现在正在实施的净水器标准不管是从标准质量体系建设还是标准质量要求都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居世界领先水平。另外,顺便提一句,企业标准就技术指标而言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很多知名企业都在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这是应该鼓励的方向,怎么成了罪过了?

2、“根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

这是标准中哪一条哪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项国家标准,并不是卫生部行业标准。“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根本不在其中。事实是:这个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有四项,其中,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三项为“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为“限值100”。并没有“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之说。

事实上对于菌落总数指标我国已经高于发达国家的要求,国标《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2008已经取消了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这一项。另外世卫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对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主要关注的也是“大肠杆菌”或“耐热大肠菌”不得检出;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新指令中微生物主要用“埃希氏大肠杆菌”、“肠道球菌”2项取代80/778/EC中的“总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等5项指标;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微生物主要体现对致病菌的监控;以上国家和地区都对饮用水的“菌落总数”指标没有作要求。

众所周知,微生物中有的对人体有益,如乳酸菌、双岐杆菌;有的对人体有害,如伤寒菌、霍乱菌等致病菌;绝大多数微生物对人体是既无益又无害的,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个“微生物”列入不得检出物,这是个基本常识。

3、“值得注意的是,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同时就出水水质而言,卫生部执行的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言之,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

记者根本不熟悉申领卫生许可批件(不是“卫生许可证”)的流程,不知道有关卫生部规范。就净水器出水水质而言,并非根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是另有一套规范。

对反渗透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对超滤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出水水质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除反渗透和超滤净水机外的其他净水器来说,执行的是: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而绝非二位记者所说的是卫生部执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此外,卫生许可批件也并非“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因为卫生部门并非只检测净水器出水水质,而是要做卫生安全试验(浸泡试验)、总体性能试验(含加标试验),这样,就可以保证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

我国卫生部门对净水器卫生安全的检测及评审要求,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的,包括与国外先进标准如NSF标准和认证接轨,“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这个并不符合事实。

4、“同时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与送检产品一致。”

卫生部就净水器申领卫生许可批件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规范,产品资料申报后,卫生部门要到生产厂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通过后再在现场封样,封样样机送检才有效,这一点也是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以上四点是我协会关于王、徐二位记者在文章中一些谬误的探讨,供大家参考,相信业内相关人士和消费者会认真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

净水器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确实有部分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但我们认为:我国净水器行业的主流是好的,净水器产品的质量大多数是好的,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在这里我们也想提醒一下业内同行和媒体朋友们,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督促相关企业把产品做好,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健康饮水,通过良性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少数几个企业的几项指标不良完全可以通过行业和企业的内部整顿得到改善。如果恶意炒作,大量转载传播,一旦产生蝴蝶效应,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会对所有的净水器都产生质疑,甚至不信任,不购买,损害的是整个行业。

我们坚决拥护质检总局部署开展全国净水器执法打假“质检利剑”集中行动,认同“净水器生产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  产品设计、制造标准达到或者高于QB/T 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 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GB/T 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水处理装置》的要求。

二、  反渗透净水机明示铅、铬(六价)、镉、砷、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的净化效率;超滤净水机明示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耗氧量、浑浊度和微生物的净化效率。

三、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以上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各执法部门及社会监督。

浙江省净水设备协会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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