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涉水产品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 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七)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第五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五)产品功能。 (六)适用范围。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 (九)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第六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三)“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 涉水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涉水产品的功能应当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 涉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标注要求: (一)水质处理器。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数量、寿命。 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紫外线灯管寿命用“h”或“小时”表示。 净水流量单位应当用“L/min”或“m3/h”表示。 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单位应当用“L”或“m3”表示。 工作(进水)压力应当标注范围,单位用“MPa”表示。 进出水水质要求应当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 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应当用“g/h”、“kg/h”或“m3/h”表示。 浓度单位应当用“mg/L”或“%”表示。 投加量单位应当用“g/ m3”或“mg/L”表示。 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kg/h”或“m3/h”表示。 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表示。 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h”或“小时”表示。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蓄水箱、内胆、管材等部件的材质。 设备功率单位应当用“kw”表示。 供水量单位应当用“m3/h”表示。 供水设备应当标注扬程。 (四)水处理材料。 规格应当标注滤料粒径,单位应当用“目”或“mm”表示;滤芯孔径,单位应当用“洀”表示。 过滤材料应当标注颜色、粒径。 吸附材料应当标注颜色、表观密度、粒径、比表面积和主要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应当标明碘吸附值、其他吸附材料应当标明吸附容量等)。 滤芯和膜组件应当标注过滤精度(如孔径、脱盐率、截留率、吸附性能指标等)和规格尺寸(如有效膜面积、直径和长度)。 离子交换树脂应当标注颜色、型号、粒度、交换容量(mmol/g)。 净水效果应当客观表述经过处理后的效果。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 最大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残留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位应当用“mg/L”或“μg/L”。 有效期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 (六)防护材料。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时间)单位应当用“小时”表示。 (七)管材、管件。 管材、管件的规格应当用公称外径、内径、公称壁厚表示,单位应当用“mm”表示。 第十一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操作方法。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维护、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使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标签(铭牌):指涉水产品外观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涉水产品附带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质量责任的法人单位;进口涉水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还包括在华责任单位;涉水产品是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9 [4 i- z# v0 D% x9 V%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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